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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介绍

来源: 宜春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8-08 14:25:03  点击:4703  属于:本会动态

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简介

 

       宜春仲裁委员会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组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于2014年1月成立,是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唯一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为了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高安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于2022年6月揭牌成立。

       仲裁俗称“公断”,仲裁是指当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的特点。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发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自愿原则。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等。

二、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等多个经贸领域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专家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终局性。

五、广泛的执行力。《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六、经济高效。由于实行一裁终局,使得仲裁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仲裁不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还保护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而既经济又高效。

       宜春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宜春仲裁委员会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聘请法律、经济贸易及科学技术等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济师、律师,退休法官以及其他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并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本届即第二届宜春仲裁委员会共聘任仲裁员127名。

       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事人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提起的仲裁申请。受案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保险、租赁、加工、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物业、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以及各类买卖等合同纠纷。

       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竭诚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文明、和谐的仲裁服务。

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

地址:瑞阳新区大观苑39栋12号

联系电话:0795-5266909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宜春仲裁委员会高安分会揭牌仪式↑
 
↑办公楼外景↑
 
↑办公楼内景(一楼楼道)↑
 
↑办公楼内景(二楼楼道墙)↑
 
 
↑仲裁庭↑
 
 
↑仲裁调解室↑
 
↑审理案件程序↑
 
↑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宣传
 
着力贯彻实施《仲裁法》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在《仲裁法》颁布以前,由于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等等原因,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最主要的方式。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习惯于诉诸法院,利用国家司法的强制力来解决问题。但是,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过于复杂,诉讼成本过于高昂,诉讼时间也过于漫长,导致很多当事人运用私人方式,甚至是使用非法手段去解决民商事纠纷,以致社会纷争不断,矛盾解决得也不彻底。
       《仲裁法》实施后, 因为具有自愿性、终局性、保密性、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纠纷的解决中,体现出了巨大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并逐渐发展成一项准司法制度,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递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
       首先,明确了仲裁的管辖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其次,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也没有隶属关系。可以说,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本质上是民间自发性的矛盾解决方式,这是仲裁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发办(2018)76号《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仲裁委是由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最基本特征是: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二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一裁终局。也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四是不公开审理。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都保持秘密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二、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仲裁法》所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针对的是民事、商事纠纷中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劳动法》领域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所以,《仲裁法》在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处理,不适用仲裁法处理。
三、民商事仲裁与法院民事诉讼的区别
       1.管辖权取得方式不同。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宜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类似条款,就可以去宜春仲裁委进行仲裁。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2.审理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各方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的,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3.生效程序不同。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4.审理方式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秘密。
四、宜春仲裁委员会基本情况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
       2020年7月17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召开了宜春仲裁委换届大会,标志着第二届宜春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了新一届宜春仲裁委组成人员。省司法厅和宜春市委市政府,一直对宜春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非常关心,多次作出指示。换届大会当天,省司法厅龚河兴副厅长、宜春市委政法委黄德刚书记和宜春市政府夏红色副市长莅临大会,现场进行了指导。
       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9名,聘用专职仲裁员118名。专职仲裁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资深的法官和律师,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宜春仲裁委现每年受理案件200件左右,118名仲裁员平均每年每人分摊2件案件不到,而宜春两级法院都只有几十名员额法官,人均每年分摊300件左右案件,办案压力非常大。可以说,宜春仲裁委审理案件更能保证快立、快审、快结,更能保证公正、高效。与法院案多人少相比,宜春仲裁委更具优势。
       当然,虽然我市的仲裁机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毕竟成立时间不长,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量还很大,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与配合。除了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外,我们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和企业界的朋友也能够多多了解仲裁、认同仲裁、支持仲裁,共同有效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共同打造“宜春仲裁”的品牌。为此,我们宜春仲裁委委员会也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拓宽业务领域。宜春仲裁委员会将切实改进作风,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互动。我们将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会、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根据自身优势,主动对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扩大仲裁影响,推介宜春仲裁品牌。
       二是主动发挥区位优势。宜春仲裁委员会将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发挥区位优势,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兄弟单位的交流合作,研究制定政策和推广措施,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仲裁品牌,提升宜春仲裁的辐射能力。
       三是努力打造专业队伍。要为民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水平的仲裁法律服务,就必须在仲裁活动、仲裁裁决中体现法律的专业属性。目前,新一届的宜春仲裁委员会正在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同时,我们正在制定和完善10多项仲裁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努力建成一支职业操守好、仲裁业务精的仲裁队伍。
       四是切实提高仲裁质效。宜春仲裁委员会正在努力建立健全办案效率机制,严格案件审理期限规定,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努力做到“三快”,即快立、快审、快结,以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提高仲裁的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为企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宜春两级法院的支持,确保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提高宜春仲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2020年10月28日,宜春仲裁委员会与中共宜春市委政法委员会、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家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仲裁主体最为担心的保全与执行问题,更加强化了仲裁法律制度,是全省唯一一家由政法委主导的联合发文,有力的促进了仲裁法律制度在宜春的落实和实施。
       五是主动建立监督机制。宜春仲裁委员会努力完善和执行好仲裁裁决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等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范,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确保仲裁裁决质量。
       为了在纠纷时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建议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能“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宜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宜春仲裁委就可以为大家提供公正、廉洁、高效、便利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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