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选定书
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宜春仲裁委员会:
根据你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员名册》,现就我方与
有关 纠纷一案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如下:
【 】1、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 ]仲裁员为 。
[ ]委托宜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2、由三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 ]仲裁员为 。
[ ]委托宜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首席仲裁员为 。
[ ]委托宜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定人/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
2、当事人只能在两种不同仲裁庭组成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并在选定的方式【】前打√ ,双方当事人对组庭方式约定达不成一致时,由本委主任决定;如同时选定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视为放弃选定权利,由本委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4、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如与对方当事人的选定不一致时,则由本委主任指定;
5、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或开庭公开审理的,应在开庭7日前向本委递交协议书。